日期:1972-4-0 作者:[待确定]
遵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报告,中提出的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一年来开展清产核资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提出的问题,制定本办法。
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是落实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勤俭建国”方针和扫仓库指示的重要措施。是关系到贯彻执行“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和加强战备的大事。是深入开展经济领域里阶级斗争、路线斗争和进一步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以及“工业学大庆”的重要内容。对于完成发展国民经济第四个五年计划有重要的意义。
清产核资的目的,是要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路线斗争觉悟,彻底查清现有财产,充分挖掘物资潜力,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大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加强企业管理,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落实毛主席的无产阶级办企业路线,贯彻“鞍钢宪法”,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清产核资工作,必须以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坚持政治挂帅。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毛主席关于扫仓库指示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等一系列伟大方针,用毛泽东思想统帅清产核资工作的全过程。
清产核资工作,必须以路线斗争为纲,继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要深入开展革命大批判,狠批“积压有理”、“浪费难免”等错误论调和“清仓到顶”、“潜力挖尽”等右倾保守思想,大破本位主义,树立全局观念。彻底肃清刘少奇一类骗子推行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流毒。
清产核资工作,是贯彻落实伟大领袖毛主席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一项政治任务,请各地党委和革委会加强领导,保证清产核资的群众运动健康地发展,争取在一九七二年分期分批地完成。
一、清查的范围:凡是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一切国家财产和合作工厂、手工业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都应当进行清查。主要是清查厂矿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资、商业、外贸部门,科研单位和校办工厂。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设备和仪器也要进行清查。农村人民公社、大队及社、队办的企、事业单位的财产是否清查,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决定。
二、清查的内容:
1.流动资产,主要清查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成品、商品,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料、在途物资、外存物资和代保管物资。
企业代保管的物资(包括过去物资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收购的积压物资),这次都应当由代保管单位负责清查,并催促托管单位负责迅速处理。如托管单位已撤销而无人过问的,则应由代保管单位当成自有财产一样,统一处理。
港口、码头、车站对长期积存的无法找到货主的物资,也应彻底清查,并按规定积极进行处理。
2.固定资产,主要清查各种机械设备、仪器、厂房、仓库和建筑物。帐外的自制设备,用四项费用、科研经费及其他资金修建的简易仓库、零星建筑物,购置的设备、仪器、仪表等,凡是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都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查清入帐。
3.债权债务,都要进行彻底清查。过去借出的物资、设备及其他应收款项,要全面清查,及时收回。应付的款项要及时承付。职工个人向行政的借款,要清理归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归还。
4.用基本建设资金购置的材料、设备等以及在建工程,都要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清查。
三、清查的要求:
1.对全部财产要进行全面地、彻底地清查,做到帐物相符,不重不漏,家底清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前清后乱。
2.要进一步把物资、设备潜力和质量状况彻底搞清楚。
在划分多余积压物资时,应当既要保证计划内生产、建设的需要,又要防止盲目多留物资。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发动群众讨论确定。物资的合理周转期,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物资供应条件,作出原则规定。
对各种设备要分类排队,进一步查清在用设备的利用率和现有生产能力。做到数量清、质量清,能力清,把设备潜力充分挖掘出来,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
对于在建工程,在经过认真清查后,要采取相应措施,狠抓收尾配套,尽快竣工投产,充分发挥投资效果。
3.要从经济领域里阶级斗争和两条路线斗争的高度,查清造成积压浪费、帐物不符、家底不清的原因,要检查过去物资、设备和资金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搞好企业的斗、批、改,加强经营管理创造条件。
4.清查出来的多余积压物资和设备,要及时上报,要彻底亮家底,反对打埋伏,反对弄虚作假。
一、多余积压物资,要边清查、边调剂处理,首先用于计划内。调剂的重点,要保证三线、军工和基础工业的需要。要支援农业和轻工、市场的需要。本部门,本单位一时用不上的,要支援其他部门和外单位。大三线地区清出的多余积压物资,要就地调剂利用,一般不要调到一、二线地区。成套的设备,不要拆散。
二、调剂处理多余积压物资,要发挥两个积极性。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多余积压物资中,专用设备(包括备用的主要附属设备),由主管部统一调剂,多余的交地方使用;通用设备和其他物资,由省、市、自治区统一调剂,国务院各部门需要在单位之间(包括由部供应物资的下放企业)组织调剂时,要同地方商量解决,地方应积极支持。援外项目多余积压的物资、设备,首先在援外项目之间调剂使用,多余的由外经部及时转国内使用。军工企业和交通部所属企业的多余积压物资,属于国家和主管部分配的,由各部在本系统内统一调剂。军工各部调剂有余的,可由各级国防工办在军工各部所属企业之间组织调剂。地方如有需要,可与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属于地方分配的物资,由省、市、自治区统一调剂。对上述调剂的物资,一律不应限制出境。
一、二类物资和设备,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组织调剂后仍有多余的,应积极支援兄弟省、市、自治区的需要,或上报中央各有关主管分配部门,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剂。三类物资,企业可以自行调剂处理,市场需要的,商业部门可以选购,或由商业部门代销。
为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防止乱要,各地区、各部门在调剂多余积压物资的时候,对于某些已抵顶企业当年分配指标的物资,要对调出单位保留指标,对调入单位计算指标。
三、多余积压物资的调剂处理,应当树立全局观点,反对本位主义,反对以物易物。要防止积压物资搬家,防止大材小用,防止乱削价,滥用浪费和投机倒把。
四、对于某些长期积压难以调剂的物资,要充分发动群众献计献策,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进行处理。要批判那种积压物资无法处理的形而上学观点。处理的途径,要立足于本单位、本地区,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一定的技术力量,大搞加工改制,修旧利废,综合利用,因材设计,变死物为活物,做到物尽其用。
五、对确已丧失使用价值的物资和设备的报废,必须经由工人、领导干部和专业人员三结合小组审查、监定,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上级机关批准。对报废物资的审查处理,既要严格、慎重,又要敢于处理。要将各种金属分别组织回收利用。
一、核资的范围: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工业企业,交通企业,国营商业的三级批发商店、零售商店,外贸企业,商办工业,国营农(牧)场,施工单位,地质勘探单位,文教卫生企业,城市公用企业等,都要核定流动资金定额。
2.国家物资储备局,物资供销部门,国营商业一、二级批发站,农副产品收购单位,粮食商业,以及商业企业经营的煤炭、石油、化肥、农药等商品,不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实行资金计划供应。
3.行政、事业单位,只清产,不核资。但事业单位(包括科学研究单位和校办工厂),应当核定合理的物资储备定额,对多余积压物资要抓紧积极处理。
二、国营工业企业的核资:
核定流动资金,必须遵照毛主席关于“每一工厂单位应有相当独立的资金(流动的和固定的),使它可以自己周转,而不致经常因资金困难,妨碍生产”和“勤俭办工厂”的教导,既要保证生产发展,又要节约资金。
1.核资依据:根据国家下达当年的生产计划和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核定正常生产合理的最低需要的流动资金定额。
2.核资方法:既要反对烦琐哲学,又要反对无根据的冒估,力求简便易行,有一定的计算根据。一般可以根据当年的生产计划,参照本企业历史先进水平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考虑产、供、销情况的变化、国家对节约流动资金的要求和加速资金周转的潜力等情况,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其中:储备资金,应按照主要原材料的先进的消耗定额和合理的储备天数核定;生产资金,可根据代表性产品正常的生产周期核定;成品资金,可按均衡销售的要求,计算在库天数加以核定。
3.资金来源:定额流动资金,除企业现有的自有流动资金和视同自有流动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拨给。
企业为完成国家计划,在生产中由于季节性,临时性以及超产等原因所需的超定额资金,可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
企业清出的多余积压物资,应当制定处理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处理,限期归还银行贷款。
4.各地区,各部门除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外,还应当核定全部流动资金(包括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和从银行借入的资金)全年平均占用的产值资金率,以加强对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和考核。
5.国家计划内新建的企业和老企业较大规模扩建的部分,应当在建成投产时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在全部投产以前,边基建边生产所需的生产流动资金,由国家财政酌情预拨。
6.交通企业的核资,比照工业企业核资办法办理。
三、国营商业企业的核资:
必须贯彻毛主席关于“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和坚持为无产阶级政治,为工农业生产、为工农兵服务的政治方向。通过核资,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合理储备商品,加速资金周转,保证市场供应。在核资过程中,既要防止盲目地无限扩大库存,用不切实际的大定额多要资金;又要注意防止单纯压缩库存,“泻肚子”、减品种,降低服务质量的错误倾向。
1.核资依据:国营商业的三级批发商店和零售商店,应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商品销售计划,核定正常经营合理需要的商品资金定额和非商品资金定额。
2.核实方法:一般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当年商品销售任务,货源供应情况和商品供应政策,本着保证供应、勤进快销的原则,确定商品的合理储备期。主要商品可按品种,一般商品可按大类,零星商品可按金额,核定商品资金定额。
3.资金来源:零售商店的商品定额资金和各级商业企业的非商品定额资金所需的自有资金,由各地区商业部门在系统内现有的自有资金中调剂解决。零售商店的商品定额资金,在调剂解决以前,可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三级批发商店的商品资金(包括季节性、临时性需要),除自有资金外,可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
4.国营商业、粮食部门附属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比照国营工业企业的核资办法办理。
5.供销合作社系统所属企业,可以按照原来供销合作系统的办法办理。
四、外贸企业在认真清查库存商品的基础上,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进出口计划,核定保证正常经营需要的商品库存定额,作为考核的依据(具体办法由外贸部规定)。资金实行计划供应,除现有的自有资金外,可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
外贸部门附属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比照国营工业企业的核资办法办理。
五、国营农(牧)场按现行规定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定额资金来源比照工业企业办理。季节性、临时性生产需要的资金,可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
六、施工单位的自有流动资金,一般按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个别企业有特殊情况,也可按上年工作量),参照历史先进水平核定定额(包括附属加工企业的流动资金在内)。自有流动资金不足定额部分,由主管部门调剂解决,再有不足,由财政拨给。
施工单位储备主要材料的资金,在基建投资中预拨(一般不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的百分之二十五)。超过定额储备材料所需资金,可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
建设单位要大力动员内部资源,因材设计,积极处理多余积压物资,压缩储备资金。
七、地质勘探单位、文教卫生企业、城市公用企业等,其核资办法,由各地区、各主管部门制定。
八、预算外企业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其核资办法参照国营工业企业核资办法办理。其定额资金来源,应在预算外企业的积累和集体企业的公积金内自筹解决。这些企业发生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时,可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
九、国家规定的战略储备物资,按国家计委批准的计划,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
十、流动资金定额的审批程序: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由企业报主管部批准。
地方企业(包括已下放的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规定具体的审批权限。
核定固定资产需用量,应当本着大力提高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充分挖掘设备潜力,保证生产需要的原则加以核定。
一、核定的依据:根据国家下达的当年生产计则,考虑下年度可能的发展情况或国家规定的生产规模,核定保证正常生产所需的固定资产需用量。
二、核定的重点:国营工业企业,交通企业,施工单位以及科学研究单位的设备和仪器。
三、核定的方法:在查清设备的数量、质量、能力和配套情况的基础上,组织有工人、干部、专业人员参加的三结合小组,深入车间,同广大工人群众共同讨论:那些设备闲置多余,可以调出处理;那些设备安装重复,可以合理撤并;那些设备需要,需要多少。经企业领导平衡后上报,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四、核定的要求:
1.在核定企业固定资产需用量时,既要防止拿不切实际的大计划多留设备,又要从实际出发,注意留有必要的备用设备,保证生产、建设的需要。
2.核定给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要不断提高设备利用率,继续挖掘设备潜力。要大搞产品设计革命、技术革新和工艺革命;要改造老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系数;要发掘劳动潜力,合理调整劳动组织,增加开工班次;要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减少停台时间,增加台时产量;要加强车间之间和企业之间的协作,合理使用关键设备。
在这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生的财务问题,仍按过去的有关规定分别处理:
一、流动资产的调拨和削价损失:
企业清查出来的多余积压的流动资产,拨给其他单位的,一律作价收款,按物资销售处理。质量完好的,按国家统一规定价格作价。质量残次的,应当按质论价。由于按质论价,调出单位发生的削价损失(包括企业自用的在内),凡是属于生产企业单位的,作为营业外损失处理。凡是属于物资部门、供销企业和基本建设单位的,冲减国家拨给的有关资金。
商业企业清查出来的库存积压商品,应积极组织交流,进行余缺调剂。少数需要削价并按规定经批准的削价损失,按实际销售数量,列正常经营损益处理。
二、多余固定资产的调拨:
固定资产凡是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或全民所有制单位与供销合作社之间相互调拨的,可以办理转帐手续,互相增减国家基金;凡是经批准调给手工业合作社和农村社队等集体经济单位的,一律按质论价,收取价款。一次付款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以分期付款。所得的价款,留给调出单位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使用。
三、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
清查出来的固定资产需要修理的,凡是属于企业单位的,所需修理费用,在大修理基金中解决;不单独提取大修理费用的企业,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凡是属于基本建设单位的,所需修理费用,在储备资金或基本建设投资中解决。
四、积压物资的加工改制费用:
清查出来的积压物资,需要加工改制的,所发生的费用,凡是属于企业为生产储备的物资,作为营业外损失处理;凡是属于物资部门、供销企业,基本建设单位和各种专用资金储备的物资,所需费用,在国家拨给的各项有关资金内开支。
五、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报废:
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经过这次清查,发现有多于或少于帐面数量(即盘盈、盘亏)以及需要报废的,应当按照各部门、各地区规定的批准程序,报经上级批准后,相应地增减国家拨给的有关资金。
帐外的低值易耗品,如工具等,属于已领用的,可以不再入帐,但要加强实物管理。
施工单位所发生的材料的盘盈、盘亏,经批准后,列入工程成本。
商业企业的商品溢余、短缺和报废,经批准后,作为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处理。
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使用。
六、固定资产重新估价问题:
固定资产一般不进行重新估价。对于某些固定资产由于经过技术改造,致使现在实际价值与帐面原值相差悬殊的,可以酌情重新估价,相应增加国家基金和固定资产原值。
对于已经提足折旧,而尚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一般的可不作调整,但数量较大需要调整的,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尚能使用的年限重估净值,冲减固定资产折旧和增加国家基金。
七、代保管物资变价收入的处理:
企业代保管物资中属于托管单位已撤销,无人过问的代保管物资,企业可以处理,其变价收入,增加国家基金。
企业代保管的已完基建工程的结余零星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移交生产单位负责处理,其变价收入,可作为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使用。
八、车站、港口、码头无法找到货主的货物的处理:
属于中央主管部门直属的车站、港口、码头处理无法找到货主的货物的变价收入,以“其他收入”科目全部就地解交中央金库;属于地方管理的车站、港口、码头处理无法找到货主的货物的变价收入交地方金库。
九、被挪用的流动资金的处理:
企业流动资金不准挪用。如过去已挪作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自制设备、基本建设、职工福利、农副业生产、医药卫生费等开支的,应当进行清理,按其性质,用国家留给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国家拨给的基建投资或福利基金归还。企业无力归还的,应报请企业主管部门用集中掌握的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基建投资归还。因赊销商品被占用的流动资金,要限期收回。
十、坏帐损失的处理:
企业对于应当收回的其他企业单位的欠款,必须认真清理收回。一次不能收回的,可以分期收回。确实收不回的欠款,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坏帐损失,列营业外损失处理。
企业由于支援农业,过去借给农村人民公社和“五小”企业的各项设备,要认真清理归还。因生产需要收不回来的,要作价付款。确实无力付款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特殊问题处理,作为国家对农村人民公社或“五小”企业的投资。今后企业设备确有多余,人民公社和地方“五小”企业有需要的,应当按照规定手续购买或调拨。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借用的,要严格控制,及时归还。
十一、冲减国家基金的审批权限:
凡是需要冲减“国家基金”的资金损失,都应该报请上级批准。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金损失,应报送当地革委会审查,提出意见后,由企业报各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所属企业需要冲减“国家基金”的资金损失,都应当报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报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最后批准。
各单位都要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认真搞好斗、批、改”的教导,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和健全各种必要的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防止前清后乱,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根据清产核资工作的试点经验证明,一个企业单位搞好经营管理,在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方面,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在加强物资管理制度方面,要做到采购有计划,来料要验收,领、退料有手续,消耗有定额和定期清查盘点。采购计划的制订,要实行领导、有关工作人员、工人经济监督组织代表三结合的审查制度。在物资供应工作中,要改变只“批发”、不“零售”,只管供、不管用,造成物资积压浪费的状况。在有条件的地方要试办由企业主管机构集中储备、统一供应某些关键的专用物资和稀缺物资。
在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方面,要做到及时登记造册,帐物相符;要建立和健全使用设备的责任制和维修保养制度,做好经常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正常运转;要保有必需的备品、备件,努力缩短修理时间,减少停台损失;成套设备不得任意拆件,改作他用;转移、报废,要有严格审批制度。
在加强流动资金管理方面,要做到收支有计划,使用有分析。实行资金归口管理。严格禁止将流动资金挪作基本建设等财政性开支。严格禁止盲目采购和赊销商品。
所有企业,都要认真执行毛主席关于“鞍钢宪法”的批示,依靠工人群众,搞好企业管理。建立工人经济监督组织,关心生产,关心收入,监督消耗,监督支出。
建立与健全规章制度,要放手发动群众,“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又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加强调查研究,经过试验,逐步推广。
加强党的领导,是搞好清产核资的关键。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委加强领导,把清产核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由党委的负责同志分工来抓这项工作,结合中心任务,全面规划,妥善安排,做到有布置,有检查。加强政治思想领导,不断地排除各种思想障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建立和加强清产核资的办事机构,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发挥业务指导作用。各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组织相应机构,负责办理这项工作。
企业主管部门和物资供销部门,要在做好正常物资分配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多余积压物资的调剂处理工作。
固定资产需用量的核定,涉及到企业的产品发展方向,产品定型,生产规模,设备的综合利用和配套以及企业之间的协作等问题,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在各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盘规划,积极做好本系统的固定资产需用量的核定工作。
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要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做好流动资金定额的核定工作和财务资金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遵照毛主席关于“一定要抓好典型”的教导,不断总结先进经验,推动工作的开展。
各单位在清产核资结束时,要发动群众,进行验收。具体验收标准,请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军队系统的清产核资实施办法,请总后勤部制定。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另做若干补充规定。
根据文件原件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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